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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宪彪与王世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彪,王世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922号原告:吴宪彪,男,住扎赉特旗。被告:王世军,男,住扎赉特旗。(现下落不明)原告吴宪彪与被告王世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宪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宪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世军立即赔偿我904农用拖拉机车辆价值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借用我的904农用拖拉机一台,并与我签订了借用协议,约定借用期限为2015年8月末。2015年8月29日,我找被告索要出借的904农用拖拉机时,被告告知我,已于当年6月份将车辆抵押给了韩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赔偿车辆价值款5万元。王世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吴宪彪与王世军签订的出借904农用拖拉机的协议书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吴宪彪与王世军签订车辆借用协议,并将904农用拖拉机交付给王世军后,王世军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返还吴宪彪的904农用拖拉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吴宪彪主张王世军赔偿出借904农用拖拉机车辆价款,应予准许。对于吴宪彪的车辆价值5万元的诉请,根据吴宪彪的陈述、自认价格及二手904农用拖拉机的现有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吴宪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吴宪彪904农用拖拉机价值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世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永 庆人民陪审员 赵 玉 玲人民陪审员 朱 庆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