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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484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小学文化,系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锐及辩护人卢新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马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4,信用额度为3.7万元的信用卡。截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马锐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35846.3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归还了透支信用卡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还款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积极归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