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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行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徽阜阳王中王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终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委托代理人王魏。委托代理人孙自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委托代理人田亚光。委托代理人刘磊。原审第三人安徽阜阳王中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树。委托代理人张振。原审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负责人鲁振宇。委托代理人卢贤榕。委托代理人徐兵。上诉人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阜阳市万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龙审 判 员  吕 洁代理审判员  耿牛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