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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本院执行的郭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康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分割楼房款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