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伍军,王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3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53号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67715533-8。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伍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王茂琼,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对被申请人伍军、王茂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伍军、王茂琼价值5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提供担保的5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佳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