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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480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告:谷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王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忠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