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480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告:谷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王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忠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