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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LIFE》、《劫后余生》、《摇滚天生大一号》、《在一起》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5元。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