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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羊永明与江苏超一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永明,江苏超一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9207号 原告:羊永明,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超一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78558941-6。 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永明与被告江苏超一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羊永明经通知未缴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