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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平、张文刚与被告李越、被告黄朝阳、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平,张文刚,李越,黄朝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243号原告:张文平,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张文刚,男,汉族,万荣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强,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越,男,汉族,万荣县。被告:黄朝阳,男,汉族,万荣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江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宁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平、张文刚与被告李越、被告黄朝阳、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平、张文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平、张文刚撤回对被告李越、被告黄朝阳、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文平、张文刚负担。审判员  杜爱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