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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祝军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百惠港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XX,深圳市XX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235号原告:祝XX,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深圳市XX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经营者: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祝XX诉被告深圳市XX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祝XX承担。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胤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