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春丽与荣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丽,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潘春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荣峰,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潘春丽与荣峰离婚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民终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