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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庆军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军,又名李心广,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军及其辩护人李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庆军于2014年4月份至2015年3月份,为筹款用于所承建的曹县崔庄B区旧房改造项目的4、5号楼,先后以菏泽义乌小商品城A区22号楼一单元02001室住宅房分别与李某乙、张某乙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李某乙处得款135000元;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从张某乙处得款200000元。以菏泽义乌小商品城A区10号楼一层01004号的门市房分别与王新房、吕某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从王新房处得款220000元,从吕某处得款200000元。经鉴定,李庆军提供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上的“菏泽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菏泽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军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故意伪造相关公司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庆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李庆军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 敏审 判 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