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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谷×1与谷×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1,谷×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2214号原告谷×1,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3,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谷×2(曾用名谷×4),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谷×5,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谷×1与被告谷×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于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1及其委托代理人谷×3,被告谷×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谷×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1诉称:谷×6与黄×共生育谷×2、谷×1两位子女。谷×6与黄×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有一处祖宅,内有三间北房。谷×6于1976年去世,黄×于1988年去世。二老去世后遗产一直未分割。1994年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将祖宅登记在自己名下。我认为我与被告对父母财产有平等的继承权,有权利要求分割父母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父母留下的三间北房,价值约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谷×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父母留下的遗产有两处,除涉案院落外,还有谷×1一处。现父母已去世20多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我是经合法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若有异议,应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我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经审理查明:谷×1与谷×2系兄弟关系,二人父亲谷×6、母亲黄×已去世多年。谷×6、黄×原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建有3间房屋,后该3间房屋对应的宅基地登记在谷×2名下。现涉案房屋已因年久失修仅剩余两处墙体。上述事实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谷×1起诉要求分割的房屋仅剩余两处墙体,已经不具备房屋的属性,无法进行分割。谷×1对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归属的异议亦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谷×1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谷×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