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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彩平与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彩平,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787号原告:郝彩平,女,汉族,1965年3月13日生,农民,现住。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和顺县农工巷。法定代表人:翟彦祥,任执法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和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郝彩平与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彩平、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2000元、抚恤金3000元、经济补偿费8000元,共计13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丈夫齐文秀于2006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2年12月份在上班期间,××住和顺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一周后,效果不明显,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后转至山西省山大附属一院治疗,住院半月后出院回家休养一年,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支付一年的生活费。后于2013年冬天上班,上班一周后,病情加重,单位送回家中,后又去和顺县人民医院治疗十天,出院一周后于2014年4月7日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抚恤金及经济补偿,被告多次拒绝支付,不予办理。原告无奈之下于2016年8月29日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故依据法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经济补偿费共计13000元。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死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及经济补偿给予合理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承认原告郝彩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郝彩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丧葬费2000元、抚恤金3000元,符合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此请求应予以支持。齐文秀因病死亡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费8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彩平丧葬费2000元、抚恤金3000元,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郝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和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