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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地梅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地梅,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256号原告:彭地梅,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18日,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7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地梅诉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地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地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地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地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