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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朝辉,应敏,潘义华,徐香领,王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应敏,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潘义华,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香领,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金飞,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朝辉、应敏、潘义华、徐香领、王金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朝辉履行给付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敏、潘义华、徐香领、王金飞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朝辉、应敏、潘义华、徐香领、王金飞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朝辉、应敏、潘义华、徐香领、王金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五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6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