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刑更4476号 罪犯朱娇,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岳28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07.8分,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