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淋诉被告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淋,李某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96号原告:曾某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淳,原告父亲。被告:李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淋诉被告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向原、被告送达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原告曾某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淋撤回对被告李某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淋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