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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淋诉被告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淋,李某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96号原告:曾某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淳,原告父亲。被告:李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淋诉被告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向原、被告送达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原告曾某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淋撤回对被告李某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淋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