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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友军、陈俊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邓友军,陈俊先,敖开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042号原告: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益生佳园小区商业***层*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欢,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友军,现下落不明。被告:陈俊先。被告:敖开松。被告陈俊先与被告敖开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忠,湖北省公安县埠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生行公司)与被告邓友军、被告陈俊先、被告敖开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汇生行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生行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友军、被告陈俊先、被告敖开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叶   凡   杰审判员 钟爱平审判员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