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志任与谭伟芬、张芬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931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任,谭伟芬,张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319号原告:戴志任,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温舜猛,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彬,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谭伟芬,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芬,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原告戴志任诉被告谭伟芬、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任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向其付清所有货款,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伟芬、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志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戴志任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