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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小应与李正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应,李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应,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正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应与李正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李正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