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小应与李正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应,李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应,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正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应与李正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李正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