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印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印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被执行人:乔印贺。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印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印贺于2016年11月21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800元。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乔印贺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