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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友泉与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泉,朱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150号原告张友泉,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朱海,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邓伟荣,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泉诉被告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泉负担。审 判 长  李鑫连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