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友泉与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泉,朱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150号原告张友泉,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朱海,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邓伟荣,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泉诉被告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泉负担。审 判 长 李鑫连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