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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淑君与吴月英、周家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君,吴月英,周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魏淑君,女,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吴月英,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周家元,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月英、周家元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