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建东与蔡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东,蔡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炜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东与被执行人蔡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冯建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建东与被执行人蔡炜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蔡炜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建东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