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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利民与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民,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051号原告:汪利民,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霞(系原告汪利民姐姐),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1081822C(1-1)。法定代表人:苟雪飞,总经理。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休宁路与怀宁路交口总商会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67141G。法定代表人:施永,总经理。原告汪利民与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酒店)、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汪利民诉称,2010年7月3日,原告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西路6号黄山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701室房屋。2010年7月23日,原告与柏瑞酒店、柏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房屋委托柏瑞酒店经营管理,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柏瑞酒店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月4146.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如柏瑞酒店单方终止合同,应按当年一年经营收益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柏庄公司对柏瑞酒店不能按约支付经营收益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因柏瑞酒店自2016年4月起停止支付经营收益,单方终止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柏瑞酒店自2016年4月起按每月4146.5元标准支付经营收益至法院判决之日止,并支付违约赔偿金49758元,由柏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柏庄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本案另一被告柏瑞酒店的住所地在黄山市屯溪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