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西玲、黄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玲,黄二华,河南省盛鑫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456号申请人:刘西玲,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二华,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被申请人:河南省盛鑫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召陵区人民东路二道巷17号。申请人刘西玲与被申请人黄二华、河南省盛鑫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二华、河南省盛鑫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3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婧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