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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胡海、王传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胡海,王传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40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617785J。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5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华国,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海,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传良,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海、王传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