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金梅霞、杨学国等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霞,杨学国,杨学成,杨学山,杨惠珍,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金梅霞,女,1948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学国,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学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申请执行人:杨学山,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惠珍,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华,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金梅霞、杨学国、杨学成、杨学山、杨惠珍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无组织机构代码,故无法查明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系统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金梅霞、杨学国、杨学成、杨学山、杨惠珍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9154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