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8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步斌与李运如、吴法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步斌,李运如,吴法兰,严卫国,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步斌。委托代理人张大凯。被执行人李运如。被执行人吴法兰。被执行人严卫国。被执行人李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步斌与被执行人李运如、吴法兰、严卫国、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苏0922执802-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运如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城中央花园小区37-502室和37-7号车库中768872.00元的部分,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拍卖,后案外人吴法兰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目���在审查之中,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