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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宏、聂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聂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宏,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东乡县,家住景德镇市。2015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聂鹏,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景德镇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宏、聂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宏、聂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宏将一部熄火的摩托车停放在景德镇市怡翠园“和天下”麻将馆楼下,然后到“聚友”麻将室等待王某检修。晚11时许,被告人梁宏打电话叫被告人聂鹏帮忙把自己的车推到“聚友”麻将室楼下。聂鹏从梁宏处拿走车钥匙将车推到“聚友”麻将室楼下后,梁宏发现该车不是自己的,于是二人决定将误推来的车子偷走。被告人梁宏载着聂鹏将车骑到自己家楼下,用雨衣盖好。当二人返回原处准备将梁宏本人的摩托车骑走时,被失主邵某发现,梁宏被当场抓获。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聂鹏投案自首。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退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购车凭证、车辆对比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陈述;3、失主邵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宏、聂鹏的供述与辩解;5、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6、起赃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光盘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宏、聂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聂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宏、聂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宏将一部熄火的摩托车停放在景德镇市怡翠园“和天下”麻将馆楼下,之后到“聚友”麻将室等待王某检修。晚11时许,被告人梁宏打电话叫被告人聂鹏帮忙把自己的车推到“聚友”麻将室楼下。聂鹏从梁宏处拿了车钥匙并将一辆摩托车推到“聚友”麻将室楼下后,梁宏发现该车不是自己的,于是二人决定将误推来的车子偷走。被告人梁宏载着聂鹏将车骑到自己家楼下停放好。当二人返回原处准备将梁宏本人的摩托车骑走时,被失主邵某发现,梁宏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20元,案发后被追回并退还给失主。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聂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邵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5月5日凌晨,其发现停在景德镇市怡翠园“和天下”麻将馆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但边上有一辆外形牌子相同的摩托车,就是手把不一样,后来有个人来取车,其就报了警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梁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4日晚10时许,其骑摩托车时突然熄火了,就打电话给王某让过来修,王某说让其自己过去,其就推着摩托车到了“和天下”麻将馆楼下,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在“聚友”麻将馆,其就把车停在“和天下”麻将馆楼下,然后去找王某了。大约等了一个半小时后,其打电话给聂鹏,让聂鹏到“聚友”麻将馆来拿摩托车钥匙,然后帮忙把摩托车推过来。一会聂鹏来拿了钥匙,几分钟后聂鹏就喊其下楼,其下楼看见聂鹏骑着一辆和其自己摩托车外形很像的摩托车,其告诉聂鹏这不是自己的摩托车,但聂鹏说钥匙可以启动。之后二人决定将该车偷走,放在其家楼下。后其回到停车地点取自己摩托车时,有人找到了他,说钥匙可以打开对方摩托车锁,怀疑是他偷了车,并报了警,之后其就被带到了公安机关。(2)聂鹏的供述,证实其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2016年5月4日晚上,梁宏让其帮忙把摩托车从“和天下”麻将馆楼下骑到“聚友”棋牌室,其拿了钥匙后便在“和天下”麻将馆门口骑了一辆摩托车到“聚友”麻将馆,梁宏下楼后说骑来的摩托车不是他的,其开始不信,说钥匙可以启动,但梁宏非常肯定不是他的摩托车。二人最后还是决定将车骑到梁宏家楼下,之后回到了“聚友”麻将馆,梁宏一人去取自己的摩托车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晚上,梁宏打电话说找其,之后梁宏到了其所在的景德镇市怡翠园“聚友”麻将馆,之后梁宏叫了聂鹏过来的事实。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梁宏指认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某名都1栋3单元门口系藏匿摩托车地点,指认景德镇市珠山区和天下棋牌室门口系其停放摩托车地点,指认景德镇市珠山区聚友棋牌室门口系其发现偷盗摩托车地点;被告人聂鹏指认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某名都1栋3单元门口系藏匿摩托车地点,指认景德镇市珠山区和天下棋牌室门口系其偷盗摩托车地点,指认景德镇市珠山区聚友棋牌室门口系其发现偷盗摩托车后交换地点。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宏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盗窃摩托车的人,系被告人聂鹏;被告人聂鹏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盗窃摩托车的人,系被告人梁宏。6、书证:(1)起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梁宏车架号为LBJPCK3A0FA144929的创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发还失主邵某;另经对比,被盗摩托车与被告人梁宏的摩托车除车把手及轮毂外,其他均相似。(2)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合格证、购车收据,证实失主邵某购买了一辆车架号为LBJPCK3A0FA144929的创新牌二轮摩托车;(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一辆摩托车在和天下棋牌室门口不见了,发现一人骑着一样的摩托车,可能是拿错了,民警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经审查后梁宏交代了盗窃摩托车事实。被告人聂鹏于2016年5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梁宏、聂鹏的具体身份情况。7、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创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20元。8、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5月4日晚,被告人聂鹏在景德镇市怡翠园推走摩托车的现场情形。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应予确认,能够证实被告人梁宏、聂鹏临时起意,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聂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经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评估,认为对聂鹏可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梁宏、聂鹏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聂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齐菊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