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8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单东与杨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东,杨明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8494号原告:单东,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明晓,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单东诉被告杨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东、被告杨明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以150000元将浙A×××××出租车卖给原告。2016年3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车款。因当时等待政府政策出台后才能过户原告名下,双方协议在政策出台后应于1个月内过户到原告名下。2016年4月27日,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一线出租车驾驶员购买自己经��的出租车。原告在6月初要求被告配合过户原告名下,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给原告,经多次协商无果。浙A×××××出租车从2016年2月29日由原告使用,所有的维修费、保全费、管理费都由原告购买。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原告和被告达成的协议,把浙A×××××出租车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以上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证明买卖关系的事实。2、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付了被告150000元。3、出租车驾驶员监督卡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车辆情况。被告答辩称:原告已连续5个月没交出租车公司管理费及相关国家职能部门的税费,根据本出租车与公司之前签的协议,如果三个月以上连续不交规税,出租车有权收回���辆,并作出相应处置。因被告与出租车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未能了结,公司暂不允许转让,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杭州天目山旅游客运公司(下称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车辆是以公司购买,2016年3月公司积极响应汽车改革,将该车过户至被告名下,但该车的债权债务未结清,故暂不能转让。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经本院依法组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表示在买车时协议上并没有告知,也没有写清楚,与过户是没有关系的。本院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对案涉车辆已过户至被告名下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浙A×××××出租车以1500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车款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因现过户不成,待政府出台过户政策后1个月内过户到原告名下;自2016年2月29日止,该车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一切事情由被告承担;2016年3月1日以后的一切事情由原告承担;如8个月内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过户,本协议解除;其它意外情况不能过户,双方还钱还车等条款。2016年3月6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车款150000元。后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一线出租车驾驶员购买自己经营的出租车。浙A×××××出租车也已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因要求被告配合过户原告名下未成,于2016年6月21日诉来本院。另查明,庭审中,被告自述其尚欠公司88000元,约定8年归还,现在还没到第8年。被告和公司协商后,认为由原、被告和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该88000元从被告名下转到原告名下,被告再和原告签订协议,该钱不用原告出,就打一欠条,2年内被告负责把钱归还给公司。而原告是现在就要过户,所以原告没有同意该要求。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取原告车款后,未按约将其名下的浙A×××××出租车过户至原告名下,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提将其欠公司88000元转到原告名下,由原告向公司出具欠条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单东办理将牌号为浙A×××××出租���一辆过户至原告单东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明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