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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羽与吴小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羽,吴小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12号申请人:张羽,女,汉族。被申请人:吴小院,男,汉族。申请人张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小院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C90**以及新HC85**价值为142000元的两辆车辆进行保全。担保人刘福君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北屯团结路温馨佳苑A4楼1-3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福君所有的位于北屯团结路温馨佳苑A4楼1-3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扣押被申请人吴小院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C90**以及新HC85**车辆两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张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