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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化益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文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益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文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益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组织机构代码55760970-2。法定代表人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彩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被执行人胡文韬,曾用名胡海寿,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湖南益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文韬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文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