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席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席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前旗敖镇锦绣丽岛**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席永军,男,汉族,地址敖镇御景家园。王建平与席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20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永军没有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席永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席永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席永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懌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