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甲,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659号申请人唐甲。申请人赵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甲、赵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襄阳市高新区新五中国色天香c13栋2单元30层3号房有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条件协助男方进行房屋变更事宜)。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8万元(2016年9月21日前付清)。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唐耀祖,现年6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唐耀祖18周岁止,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房贷),由男方一人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