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董禧与潘米娜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37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董禧,潘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3376号原告罗董禧,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潘米娜,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罗董禧诉被告潘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董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米娜经传唤(直接送达)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和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间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5万元,期限从2015年5月26日至同年8月25日,月利率40%。原告扣除两月利息2.8万元后,先后将32.2万元划至被告指定的帐户。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借款35万元”的收据。期限届期,被告不能还本付息,原告遂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签字及打指印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条》和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届期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赔偿责任。原告的基本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只是被告归还本金金额应以实际出借32.2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米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罗董禧归还借款本金32.2万元和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5元、保全费2690元,由被告潘米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