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加平与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平,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505号原告:杨加平,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云,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李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起。原告杨加平诉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加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