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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帮菊与谭记琼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帮菊,谭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倪帮菊,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谭记琼,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倪帮菊与被执行人谭记琼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5914.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1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记琼与沈祖卫(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74)系夫妻。沈祖卫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沈祖卫在银行的存款159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