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帮菊与谭记琼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帮菊,谭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倪帮菊,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谭记琼,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倪帮菊与被执行人谭记琼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5914.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1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记琼与沈祖卫(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74)系夫妻。沈祖卫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沈祖卫在银行的存款159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