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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清峰、邓树芳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峰,邓树芳,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朱清峰。申请执行人:邓树芳。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庆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仲裁委员会(2016)阜仲字第1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涉案案件共计50件〔(2016)皖1225执1058-1069号、(2016)皖1225执1424-1430号、(2016)皖1225执1434-1436号、(2016)皖1225执1480-1486号、(2016)皖1225执1640-1646号、(2016)皖1225执1680号、(2016)皖1225执1682-1687号、(2016)皖1225执1730-1736号〕,标的2819032.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京九大道东段北侧香港永耀花园21#楼1501-1504室、22#楼1501-1504室共计8套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