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黄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黄小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50号原告:张建民,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东,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黄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建民承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