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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黄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黄小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50号原告:张建民,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东,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黄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建民承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