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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第2001号原告:姜某某,男性,1965年11月6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51310119651106341X,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邓某某,女性,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华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