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侯颖与邓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颖,邓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03号原告:侯颖。委托代理人:胡亚洪,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枝昕,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明。委托代理人:徐同,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侯颖与被告邓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3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181.16元,剩余1181.1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