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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7号。代表人张军波,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4。法定代表人夏春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3。法定代表人赵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