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凌海市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张青,系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