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昌成与杨明春、蒲秀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昌成,杨明春,蒲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谭昌成,男,1954年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拜城县。委托代理人赵晓英,律师被执行人杨明春。被执行人蒲秀荣,地址阿瓦提县。谭昌成与杨明春、蒲秀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2013)拜民初字第000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明春、蒲秀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昌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春、蒲秀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明春、蒲秀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昌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春、蒲秀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昌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晟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