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乔连花与白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连花,白磊,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乔连花,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鹏,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乔连花与白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白磊、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磊、王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磊、王鹏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白磊、王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连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乔连花与被执行人白磊、王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乔连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