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袁仕文、谢红和袁代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袁仕文,谢红,袁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行长。被执行人袁仕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8日,原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谢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原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袁代科,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3日,原住四川省达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袁仕文、谢红和袁代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059.84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