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东顶与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顶,赵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顶,男,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镇西村新庄组2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4204158518。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回汉村李西组7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210177319。本院在执行王东顶与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树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