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立忠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忠(化名:王天宇),吉林省吉林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春生,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立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李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立忠及其辩护人金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忠化名王天宇,2013年四季度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周某某相识并交往。其间,王立忠编造虚假家庭背景与工作资历,自称担任中铁十九局处长,以该种工作资历和身世背景为依托,取得周某某信任。两人交往期间,王立忠谎称自己所在单位安图县施工涉及占地拆迁,怂恿周某某投资购买动迁房赚钱,周某某信以为真。2013年11月,王立忠以购房款名义收取周某某人民币65000元,次年三月,又以购房保证金名义收取5300元。期间,王立忠变造“房屋所有权人周某某、房屋坐落安图县二龙山镇河西村六组”房证一份,通过微信传给周某某。2015年3月,周某某发现前述房证属变造后报案。2015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立忠通过网络相识并交往后,王立忠以与前述相同方式,于2015年7月以购房款名义从李某某处取得人民币30000元。2015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朋友在本市时代购物广场发现被告人王立忠,报警后公安机关将王立忠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我在2014年初到2014年3月份左右被一个男的骗了,我和他于2013年末在网上认识,处男女朋友关系,他跟我说叫王天宇(现在知道叫王立忠),在中铁十九局当处长。我们俩见第二次时,王立忠说他们单位在安图建中转站占房子,要我买房。过一段时间,王立忠又说让中铁十九局李局的小舅子叫李胖子的帮买房子,我让他看着办。再过一段时间,王立忠告诉我李胖子把我们要买的房子联系到了,价格得14万多,我说我手里只有六万五千元,多了我凑不上,王立忠表示剩下的他给我补。又过一段时间,王立忠让我带身份证去吉林市和李胖子一起去办手续,在昌邑区泰来凯悦酒店,因李胖子与王立忠打电话说父亲出车祸过不来,王立忠就让我把钱交给他由他转交给李胖子,我就把六万五千元钱给了王立忠。我回桦甸后,王立忠从网上给我传了一张房证。后来,李胖子给我打电话要房子的保证金,我就给一个名叫郭某某的卡里汇了5300元。今年正月十二,我接到一个自称是王立忠司机的电话,说王立忠被纪委带走了,我就去安图县房产所查了未能查到王立忠传给我的房证,结果发现是假的,所以我来报警了。”另陈述:“我网名叫周某,我没见过李胖子与王立忠司机;王立忠告诉我他叫王天宇,他有个王天宇身份证;王立忠跟我说他爸原来是吉林市市长,他继母与前妻及女儿均在美国,这些人我都没有见过。”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在2015年7月被骗了,骗我的人真名好像叫王立忠,我认识他时他自称叫王天宇。我俩是通过朋友提供给我的QQ聊天认识的。我俩在一起时,他说延边二龙的地方要动迁,只要动就能赚钱,因为自己公务员身份买不了,要我买。我开始没答应,之后他在微信和QQ里多次提买房动迁的事,我再三考虑后就在中东对面吉林银行取了5万元钱,从中取3万在吉林银行门口直接给了他。王立忠告诉我一周后房照就能下来。一周后我催过,他先说在长春回不来,后又说去美国给姑娘看病,还说让李胖子跟我联系。后就长时期联系不上,我感觉被骗了。我通过我朋友加他微信约他在大东门见面,才堵到他。”另陈述:“王立忠说他是中铁十九局的处长;王立忠告诉我李胖子是帮买房的人,但我并没见过;我和我男朋友牟某、女朋友赵某提过买房这事。”3.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和王天宇于2014年初认识后开始处对象,王天宇自称是中铁十九局的处长,家在长春,父亲是吉林市市长,母亲在美国开大饭店,前妻与女儿都在美国,弟弟在市政府,让我有事吱声。王天宇跟我说过他在延吉有大工程,延吉修铁路占一个村子的民宅,让我拿三两万买一户,说到时能补偿二十多万,说几次我也没买。王天宇用我卡收过汇款5300元,他说是口前他有个厂子给他汇的。”另称其以前叫郭莹,王立忠叫其郭莹莹”。4.证人牟某证言,证实其女友李某某跟其说认识一个叫王天宇的人,在中铁十九局当处长,说延吉二龙山西河村要动迁,他可以在那买房办证,动迁挣钱。其劝李某某别信,她不听。2015年7月29日李某某从中东吉林银行取款给了王天宇3万元,长期联系不上王天宇后李某某到越北派出所报案。9月18日李某某通过她朋友用微信联系到王天宇,约定在时代购物广场见面。其和两个朋友发现王天宇后,王天宇否认认识李某某,后来李某某来了,李某某打了王天宇一巴掌,王天宇说有心脏病不行了,并说认识李某某,其一行人领王天宇去中心医院并报警。5.被告人王立忠供述,供认其与他人微信聊天时自称叫王天宇,与李某某是微信好友,于2015年6月份认识,没有从李某某处拿过钱;与周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向周某某借过15000元钱,其中5000元是通过郭莹莹卡打的,没从周某某处拿过70300元钱;与郭莹莹是男女朋友关系,两年前认识,交往了半年左右。从未和别人介绍自己是中铁十九局处长,没有和谁说过延吉二龙房子动迁的事,不认识李胖子,没有骗周某某与李某某钱。一审庭审中,王立忠供认以包裹丢失为名骗取周某某10000元和以自己生病为名骗取周某某5300元。6.书证,周某某给王立忠存入10000元及通过郭某某卡汇入5300元银行回单及凭条。7.书证,周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在邮政储蓄银行桦甸支行取款53431.88元记录;李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在吉林银行取款51398.91元记录。8.询问笔录,载明周某某、李某某取款交给王立忠情况。9.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对王立忠辨认笔录(附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说明)。10.王立忠网传给周某某的变造的房产证照片。11.周某某提供下载于王立忠微信、QQ上的王立忠所谓工程、工地等图片。12.周某某、李某某申请出庭与王立忠对质的申请书,庭审中周某某、李某某与王立忠对质情况。13.公安机关破案及抓捕经过说明。14.王立忠户籍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忠虚构身份及家庭背景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虚构所任职单位有征地拆迁项目、能帮被害人买动迁房赚钱事实,以购房款、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被告人辩解只以生病和包裹丢失为由骗取周某某5300元和10000元,拒绝承认其他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所举两被害人陈述能互相印证,在此之下又能与两被害人取款记录、被告人部分承认的诈骗事实、承认的制作虚假房证网传给被害人事实以及证人郭某某证言互相印证,指控事实可以确认。就被告人承认诈骗周某某10000元事实,公诉机关未作指控,对此不计入处罚的犯罪金额。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立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立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0030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某70300元、返还李某某30000元。上诉人王立忠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帮被害人买动迁房赚钱的事实,以购房款、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王立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王立忠分别诈骗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和3万元的事实,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王立忠在分别与二人处男女朋友期间,自称系中铁局的处长并能帮二人购房赚钱,骗取二人钱财的事实。两名被害人证实王立忠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基本一致,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且被害人证实的部分情况有证人郭某某、牟某证言和银行取款记录等书证佐证。虽然王立忠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但上述证据仍足以认定王立忠诈骗两名被害人10万余元的事实,故对王立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 波代理审判员 陈 迪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越超 来自: